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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减负降本,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宁波力争2023年为全市市场主体减负460亿元以上。
根据宁波9月1日印发的《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宁波将从七个方面全方位为市场主体减负。一起来看↓
在施行各级惠企助企政策方面,宁波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用工、用能、物流、综合融资及其他成本,推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持续推动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工作,推动“8+4”政策落实。
据介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延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减征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税务干部进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继续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继续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继续按现行规定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继续实施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执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2022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在规范涉企收费方面,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在规范涉企行政许可及其中介服务事项方面,要求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在优化涉企监督检查事项方面,推行柔性执法,加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质拓面,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在规范涉企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事项方面,规范涉企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事项清单。在优化升级政务服务方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在推进企业服务专项行动方面,结合“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深化“千名干部助企纾困”“甬心助企”等企业服务活动,加强涉企服务行动强化协同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