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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9-19 1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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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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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该政策需关注以下五个要点:

一、适用主体,需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这三个要件;

二、抵减基数和比例,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之前可提未提的,可以一并计提。

三、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如果兼营出口且无法划分,按销售额的比例确定不能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四、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择优适用,不得叠加适用。

目前进项税加计抵减的行业有四类,一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加计抵减5%;二是生活性服务纳税人进项税加计抵减10%,三是集成电路企业进项税加计递减15%、四是先进制造业进项税加计抵减5%。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选择最利于企业的政策。

五、政策适用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01

政策要点



1

什么是加计抵减?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允许特定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率进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其中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为本期所有的进项税额(除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

2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要点】

1.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例】先进制造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4月,其上期已抵扣的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非留抵退税或留抵冲欠对应的进项转出)。此时企业应相应调减其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为50×5%=2.5万元,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期调减额行次。

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4.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例】如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财税[2023]25号政策规定,就可以选择“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这时候就不能享受本政策的5%加计抵减政策。

补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风险提示】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会计处理】

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例】缴纳增值税100万元的时候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万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0万元

其他收益                10万元


02

现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汇总整理



1

加计抵减范围及比例

(一)生产性服务业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先进制造业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三)生活性服务业:10%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集成电路企业:1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为集成电路企业。

2

计算基数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

抵减方式

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

追溯及分割、适用

(一)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三)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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